假冒注册商标“茅台”侵犯商标专用权获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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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注册商标“茅台”获罚商标专用权获罚30万

  日前,乐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据悉,家住贵州省仁怀市的村民刘某,对茅台这一品牌从小耳濡目染,也想了个生财之道——做高仿茅台的生意。刘某在一次糖酒会上认识了开酒庄的乐清虹桥老板倪某,刘某向倪某介绍自己可以拿到“正宗茅台”厂家的内部价,低于市场价格。倪某收到刘某发来的“茅台”后,觉得味道区别不大,但比正版的茅台赚的利润大,认为得有利可图,于是决定从刘某处拿货。

  据了解,2016上半年开始,刘某在茅台镇上卖酒的散店购入大量散装白酒,以80元至120元一斤的价格买入,白酒装瓶后通过物流寄给贵州贵阳的陈某进行包装。酒瓶、标牌、纸箱按照正版的茅台一样包装,包装费一箱(6瓶)450元。包装好的高仿茅台以每件(6瓶一件)3800元的价格销售乐清银发酒庄。

  2017年9月21日,乐清老板倪某与合股者叶某经营的银发酒庄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乐清市公安局治安一大队联合检查查获,当场查获505瓶未售出的贵州飞天茅台酒。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白酒均符合白酒标准要求。另经查实。乐清市银发酒庄经营期间,累计已销售假冒的贵州飞天茅台酒50瓶以上,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2018年1月23日,酒庄老板倪某、叶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获刑。

  近日,乐清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作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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