浈江区注册商标案:破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药材商品犯罪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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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浈江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公开宣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陈某、杜某有期徒刑4年和3年,并处罚金10万元和8万元,对两被告人违法所得270246.4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2011年8月市药监局抽检中药材中发现,在雷某诊所韶关×健药业公司(包装袋标识生产厂家是安徽×生公司)供应的柴胡、牡丹皮有问题,即将样品送检,经检验认定样品不符合规定。后问题反映到安徽省,安徽×生公司反映包装袋和标签是假冒的。今年3月市药监局即对韶关×健药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有大量假冒包装袋的药材,遂于今年5月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据调查,两被告人销售假冒“安徽省×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中药材及饮片,销售金额达27万多元。今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刑拘陈某,同月29日杜某到韶关自首。
    法庭上杜某供述,陈某与杜?在做生意过程中相识,并有生意往来。2010年底陈向杜提出可以由杜自己包装。杜某拿着×生公司的包装袋在广州找人印了约4500个假包装袋,从安徽亳州农村或药材市场进货,在广州进行包装,然后通过物流发货给韶关的陈某,陈某再销售到各药店、诊所。
    浈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杜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杜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属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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