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时 商标权利继受人应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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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集体商标(collectivemark),一般是某些团体、组织为了方便其成员以该团体或组织的名义进行商事活动而申请的。某些同性质的企业会组成联合会,有时候企业联合会会代为申请集体商标,有时由领导这些企业的政府机关代为注册。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版)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
    何为集体商标呢集体商标可以转让吗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B、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C、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D、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F、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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