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

1、列支敦士登的商标法以瑞士的商标法为蓝本,于19281026日实施并经1952年和1964年两次修改。现行商标法是19961212日颁布实施的,实施细则于199741日颁布实施。
2
、列支敦士登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原则。 
3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以及集体商标可以在列支敦士登申请注册。
4
、列支敦士登实行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 
5
、列支敦土登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于193371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1998317日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列支敦士顿得以实施,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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