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何卢

比利时、荷兰、卢森堡经济联盟(简称比荷卢联盟)新商标法于1996年1月1日生效。新商标法是为了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协调法律保持一致而对原法令进行的修改。商标法修改要点:取消了3年使用的规定(原法要求商标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必须在比荷卢联盟三国中任一国家进行使用);因商标未使用而失效的如果在5年后重新使用的可以恢复商标注册效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必要,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视为商标许可人的使用。

 比荷卢联盟商标法于1963年4月25日、1968年8月19日和1969年6月30日分别被荷兰政府、卢森堡政府和比利时政府批准,1971年1月1日正式生效(68 Pat.&T.M.M.Rev.156),取代了原来各内国的商标法规;1983年11月10日修改商标法(68 Pat.&T.M . Rev.160),1987年1月1日生效;1989年7月1日生效的行政法规;1989年7月1日生效的实施细则。为了适应欧共体协调法令,

 比荷卢联盟修改了商标法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统一后的商标法为统一的比荷卢联盟商标注册铺平了道路。一份注册申请效力即可覆盖整个三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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