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1、现行的德国商标法最初制订于1968年,经1979年和1987年两次修改。1979年修改时增加了保护服务商标的内容。商标法的实施细则是1986年修改生效的。  新的德国商标法于1995年1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商标法包括;商标必须在审查后立即注册。注册商标将给予公告并且在3个月内可以对该注册商标提出异议。这条重要的法规使得商标所有人即使在商标尚处于被异议时也可以对侵权行为起诉。新的商标法还包括保护理标志的施行法规。
2、德国法律规定商标权的取得基于注册。在德国,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可以依法申请注册。 4、德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但是,申请注册商标时,一个申请可以包括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只是申请人应当按类别的多少缴纳规费。 
3、目前,德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德国于1995年12月20日认可《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96年4月1日在德国境内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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