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提出申请: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二)评审程序违反《商标法》及《细则》; (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当事人伪造的; (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当事人重新提出评审申请,应当在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