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许可人应当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以下文件报送商标局备案: (1)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 (2)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署的《商标许可合同备案表》;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4)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