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公告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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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局核准公告后,受让人通过以下途径领取《商标注册证》:

  一、通过代理机构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审查核准后发布公告,由代理人向转让商标受让人发送《商标注册证》。

  二、直接办理商标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审查核准后发布公告。转让注册受让人应在接到《转让注册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以下材料:
  (一)领取《转让注册通知书》的介绍信;
  (二)受让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
  (四)领取《转让注册通知书》;
  (五)受让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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