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变更、延期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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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可以进行依据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延期登记及注销申请等,具体要求及程序如下: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变更登记
  质权人或者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出质人名称(姓名)发生变更的,还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延期登记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持以下文件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办理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或者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后,由商标局在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的注销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需要注销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可以持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申请: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解除质权登记协议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凭证;
  (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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