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