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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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评审规则(2002年9月17日 国家工商局发布)
第十七条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八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邮政编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商标的名称、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四)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或者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当事人名称或者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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