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不服可否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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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2条第2款关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注册商标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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