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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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该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C、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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