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音乐声音构成的声音商标,满足独创性的标识可以获得版权法保护。
音乐声音,是指包含一定节奏和和声的旋律,显然,只要这段旋律满足独创性的要求,由其构成的音乐声音自然构成作品。虽然看起来,组成音乐的各种元素有无限排列组合的可能,似乎音乐创作的天地无限广阔,然而事实上音乐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的创作自由度却并非如此令人满意。这是因为,人的乐感和对特定旋律、节奏的偏好是特定的。考察一下那些脍炙人口的经典流行乐曲,不难发现听众喜好的都是包含特定和声的音乐。这就导致了两种现象:
第一,音乐创作上有意识地趋同。例如,在西方创作中,通常有两个八度音域并持续三分钟,连续七音高在流行音乐中也很常见;
第二,音乐上无意识地趋同。这种情形是指创作者因为潜意识的记忆而将他人有独创性的旋律、节奏当成自己的灵感而加入到作品中。正因如此,音乐作品的独创性和侵权判定相当困难。笔者认为,考虑到音乐作品的特殊性,在判断其独创性时一方面不能过于简单,要有基本的旋律表达,另一方面要考虑其与已有音乐作品特别是经典流行音乐作品的相似性程度,特别是已有音乐作品的高潮部分和灵魂部分,如果对公众熟稔的段落进行了抄袭,即使只有几个小节,也足以推翻其独创性。
2,对于非音乐声音商标,一般不受版权保护。
非声音商标,指的是不具有规律性的节奏或者旋律的声音,包括自然声音,也包括人工合成的声音,如米高扬公司电影片头的狮子吼、QQ的上线声等。相较音乐商标,非音乐商标一般持续时间较短,由于音符过少,就如同作品标题一样很难独立表达一个完整的构思或达到必要的创作高度。正因为这一原因,非音乐的声音商标只有结合音视频或其他媒体才能作为独立作品或录音制品受到版权法保护。因此,除了少数非音效素材(一般用于影视作品的配音,包含了设计、录音、替换、配音、混音等多项独创性的创作内容),大多数的非音乐声音难以进入版权领域而得到版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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