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补助对象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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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新认定的驰名商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133号文,以下简称《措施》),“对被工商总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省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已依据其他优惠政策获得更高数额奖励的,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2.新认定的地理标志商标:根据《关于推进地理标志商标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工商标[2016]66号文),“十三五”期间,省级财政对新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新认定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1)根据《措施》(闽政办[2013]133号文),以指定国家的数量为补助标准,指定5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0.5万元,指定10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万元,指定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5万元,对单个企业补助单件基础商标(一个国内注册号)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或一个企业一年补助金不超过10万元。(2)补助时间范围:国际注册日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查询核对方式参见附件)或相关指定国核准注册日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件商标已依据《措施》获得补助金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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