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侵权抗辩在先使用 对你真的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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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增设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了商标使用的价值,同时有利于遏制商标恶意抢注。下面就让知产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商标侵权抗辩在先使用如何举证相关内容.

  一、商标侵权抗辩在先使用如何举证

  1、商标申请日前已实际使用

  该要素需结合时间方面进行比对,要求被控侵权方实际使用的时间点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而非商标公告日或授权日。

  2、继续不间断使用

  要求被控方连续不间断的持续使用,如果两年前使用了一段时间,两年后又重新使用则存在间断的问题,有可能达不到在先使用的要求(若两年后重新使用时仍在商标申请日前则另当别论)。

  3、具有一定影响力

  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指已经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因一定的销售量、广告宣传等而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知名度:

  ①、使用了一定的时间,只有在一段时间范围内持续使用方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偶尔一次或几次的使用尚无法达到该效果;

  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商标申请日之前的经销合同及发票、审计报告等能反应经销区域、产量、销售量或销售收入的相关证据材料;说明其产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③、广告宣传及推广方面:包括各种报纸、广播/电视台等媒体、各种宣传册、杂志等出版物。

  二、如何判断商标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

  国家是法制中国,是讲究证据的。

  1、您在先使用的证据是否可以提供,是否是有效证据。

  2、您在先使用的是否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3、他人是否也是在先使用,或者具有抢注的行为,影响到了您的利益。

  4、在商标异议当中,这些都是综合考虑的因素,最终还需要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决。

  三、如何理解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合法来源抗辩

  判断销售者是否知情应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如出现如下情况应可认定销售者明知侵权:

  1、商标权人已有效证明发过警告信函,但销售者仍然坚持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商标权人未发过警告信函,但销售者曾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而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过;

  3、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显著的知名度;

  4、被控侵权产品和合法产品相比,价格明显偏低。

  商标侵权在先使用抗辩要求在商标申请日之前,被控方因有着一定的连续不间断的使用时间及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相关行业中已经与被控方形成密不可分的联系,拥有一定的市场规模、获得了一定荣誉、产生了一定的商誉和价值,在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形成的在先权益方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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