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网络商标侵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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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的承担

  我国对于传统的商标侵权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商标法第56条对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于商标侵权造成的损失和商标侵权所得利益都无法确定,是由法院按照侵权的具体情节,自由裁量赔偿数额,但最高额不得超过50万元。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补充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对于域名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案件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域名侵权责任承担有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请求判决由原告使用该域名。如给商标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决赔偿损失。在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商标侵权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这些都是对商标法的细化和补充,有效地弥补了我国在商标法这方面的足之处。成都网络商标侵权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刑事和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的承担

  我国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或者权利人的许可,因非法使用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也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名,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罪名,对于惩治侵权商标权侵权的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行政责任的承担

  虽然网络购物的行为发生在虚拟的空间中,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网络购物中的商标侵权仍然可以进行查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是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三是工商行政管理可以根据情节对商标侵权者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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