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颜色组合商标及其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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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颜色组合商标及其申请注册

  一、什么是颜色组合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我国《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相关解释中将颜色组合商标界定为“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故名思议,颜色组合商标只保护颜色的组合这一商标构成要素。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组合而成的商标,不仅可以给人以美感,而且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备了较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表示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一)颜色组合商标的特点

  1、 颜色组合商标必须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颜色组成。

  2、 颜色组合商标只能纯粹由颜色构成, 不能与文字、 图形等组合在一起。

  3、 颜色组合商标的比例或方式应当相对确定。 由于两种及以上的颜色可以产生众多差别甚大的组合, 如果颜色组合的比例和分布方式过于随意和不确定, 则难以使消费者将该颜色组合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据以识别其来源。

  (二)颜色组合商标的具体应用

  颜色组合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 当注册使用在商品类别时, 可以在商品的整个表面或部分位置使用颜色组合; 在提供服务时, 可以有不同的方式来使用颜色, 例如, 使用在交通工具上,服饰上( 制服、 帽子) 等, 建筑装潢上( 屋顶、门、 墙) 等, 或使用在购物袋、 告示等其他与服务相关的具体物品上。 主要应用方式包括:

  1、 颜色组合商标覆盖于整个商品的表面。例: 如下图电池按照阳极古铜色、 阴极黑色的顺序排列, 布满整个电池, 形状是由电池形状决定的。 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池”。

  2、 颜色组合商标用于商品的部分特定位置。例: 如图橙色用于汽车引擎盖和驾驶室, 奶油色用于吊杆。 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伸缩臂叉装车”。

  3、 颜色组合商标用于包装、 装潢等。 例: 如图所示紫色和黄色应用于内墙表面、 健身器材和椅子。 该颜色组合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健身俱乐部( 健身和体能训练) ; 健身指导课程”等服务。

  (三)颜色组合商标与彩色商标(指定颜色商标)的区别

  彩色商标是相对于黑白颜色商标而言的, 彩色商标申请注册后, 在使用过程中, 必须按照商标图样所登载的颜色使用。 二者区别如下:

  1、 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性只在于颜色, 而彩色商标的显著性由颜色和图形、 文字等商标要素共同构成。

  2、 颜色组合商标至少有两种颜色, 而彩色商标对颜色数量无此要求。 我国现行商标法不受理单一颜色商标, 单一颜色的颜色商标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单一颜色的彩色商标不必然缺乏显著性。

  3、 颜色组合商标只跟相同或相似的颜色近似, 而彩色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需考量图形、 颜色及整体视觉效果。 例如:

  相同近似的颜色组合商标:

  (四)颜色组合商标与商品包装、装潢设计的区别

  商品包装、 装潢与颜色组合商标都是能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 商标和商品包装或装潢等往往同时出现在商品上, 具有各自的识别性用途。 他们的区分在于:

  1、 颜色组合商标只包括颜色, 而商品包装、装潢不仅仅包括颜色, 还包括文字、 图案、 形状等要素;

  2、 颜色组合商标需要具备注册商标所要求的显著性, 受商标法的规制和调整, 受法律的“强”保护; 而商品包装、 装潢无显著性的要求,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与保护, 属于法律的“弱”保护。

  3、 特定的装潢设计经过长期使用, 如果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了唯一特定联系, 符合颜色组合商标特征的, 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例如下图: 全家便利店在台湾注册的蓝色、 白色和绿色组合商标。

  二、如何培育颜色组合商标

  然而, 因为颜色所具有的特殊性, 若非特定情况, 市场上的消费者往往不会把颜色作为区别产源的标志, 不会将颜色作为商标予以认知。 这导致仅仅以颜色为构成要素的商标, 其固有显著性对比其他传统类型的商标而言相对较弱。 一般情况下, 颜色组合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 商标局在对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时,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 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 并就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所以, 颜色组合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 使该颜色组合在消费者心中与特定的产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联系起来, 才能通过显著性的审查。 彩虹家族的共享单车们如果想要通过萌萌哒的颜色征服市场, 是不是该从现在开始进行颜色组合商标的规划与培育了呢?

  首先, 确定相对固定的颜色组合。 尽量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 以一定的排列组合方式进行使用。

  其次,颜色的组合应避免混淆。在前期推广和使用时,所选择的颜色组合应避免与同行业竞争对手使用的颜色组合相同或近似。

  第三, 将颜色组合作为商标进行推广。 对颜色组合的使用方式进行长期、 广泛宣传, 在消费者心中建立单车与该颜色组合的特定联系。 在宣传的过程中, 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宣传, 还应当突出对颜色组合的宣传。

  三、如何申请颜色组合商标

  根据2005版的《 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 , 申请人申请颜色组合商标时, 需由在申请书中进行声明, 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 并标明色谱编号。此次新修订的《 商标审查标准》 对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要件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首先, 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 并在商标申请书商标申请申明一栏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未勾选和进行申明的, 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其次, 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商标图样。商标图样可以有两种方式:1、 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 2、 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 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 必须以虚线表示, 不得以实线表示。 用虚线图形轮廓以表示颜色组合使用的具体位置和方式, 直观明晰, 便于说明和确定权利范围。

  第三, 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列明颜色名称和色号, 并描述该颜色组合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具体使用方式。

  仅有色号而没有颜色名称是不符合要求的,如“彩通166”。 由于颜色有不同的色相、 明度和纯度, 仅有颜色名称而没有色号也不利于对该颜色进行准确的认定, 例如仅标示“浅蓝色”、“浅绿色”等。 色号描述可参考国际通用的的颜色编码系统, 如Pantone或RGB等色卡色号。

  在商标说明中, 还应当详细说明颜色的具体使用方式, 包括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该颜色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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