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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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同普通商标一样,证明商标持有人若想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证明商标也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一,一般要求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仍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应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附送(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二)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第二,对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的要求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指出,商标法中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法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标示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以上所称地区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多个葡萄酒地理标志构成同音字或者同形字的,在这些地理标志能够彼此区分且不误导公众的情况下,每个地理标志都可以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一)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三)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此外,还应当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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