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解欧盟共同商标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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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局(OHIM)自1996年4月1日起开始受理欧盟共同商标(The Community Trade Mark)的申请。欧盟共同商标是一种单一独立的商标申请制度,商标申请人只须向欧洲共同体会员国之中的其中一国提出申请,其注册核准后的商标适用范围即可涵盖欧盟所有国家。其会员国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英国、希腊、荷兰、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及瑞典。自2004年5月起,欧盟共同商标无论是已经成功注册或者仍在申请中,其受保护范围将自动延伸至所有新加入欧盟的成员国,包括赛普勒斯、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波兰、斯洛伐克及斯洛文尼亚。申请人不需各别在每一单一国家提出申请,即可节省申请注册时间,也可节省费用。
要是商标申请人的居住地、国籍或营业所在地在巴黎公约国、欧盟会员国中任何一国或与欧洲共同体有互惠协定的任何国家,即可向欧盟商标局提出欧洲共同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的申请经审批注册后可获得商标专用权,但是在注册后5年内商标权人必须使用该商标,否则其商标专用权会被撤销。
欧盟共同商标可以是文字或图画,注册条件规定,商标要有很强的显着性,不可仅显示原产地,也不得包含任何会引致扰乱治安或误导消费者的因素,而且标志所代表的产品或服务必须具备独特性,才能符合受保护的资格。
通常欧盟共同商标申请的通用语言为英语、德语、法语、意大利语或西班牙语五中官方语言。申请人向欧盟商标局提出申请之后,其申请案会经过形式审查(不做实体审查)。商标局并会做出检索报告,提供与申请人商标相似的商标检索资料供其参考。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后,该商标就会被公告在商标公告上三个月,在此期间任何第三人皆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商标注册费需在异议程序完成或公告期满后缴纳。欧共体商标从申请后注册期为1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展,次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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