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了就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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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问,注册商标一定能得到法律保护吗?我国是商标注册制国家,凡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均享有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还享有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禁用权。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商标注册成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也是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条件。这恐怕也是我国商标申请量一直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一、在商标注册制下,商标获准注册与受到商标法保护之间亦并非充要条件,即商标获准注册并非受到商标法保护的必要条件,同时,商标获准注册也并不必然一定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从商标法的体系来看,商标虽然未申请注册但只要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一样可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例如,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由此可见,尽管我国商标采取注册制,但在一定程度上亦维护经过实际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利益。除了商标法之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亦有对于未经核准注册,但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标识给予保护的规定。因此,商标未经注册并非一定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即在形式意义上具备了受到商标法保护的条件,但是,注册商标是否一定能够得到商标法的保护还需要个案进行考量。
第二,发挥司法主导作用,在商标民事案件中直接审查商标注册的正当性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实质上解决纠纷并实现最终的公平正义。
由于我国目前采取的是注册制商标制度,存在大量商标是通过抢注、囤积等方式获得的,一方面其注册行为本身侵害了相关权利方的利益,浪费了国家和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商标法又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给予保护又有悖公平正义。
面对这样的局面,既往的常规做法是,如果发现注册商标其申请注册存在不正当性,则需要按照商标法设计的程序,先行就该注册商标提起无效,直至该商标被无效。例如,在涉及商标侵权的民事案件中,如果涉案商标已经被提起无效,法院面临是否需要等待无效结果的问题,如果等待则需要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这样不仅使得民事案件久拖不结,还有可能造成市场格局的变化、产生重大社会利益影响等问题。在这样的纠结和徘徊中,一个商标确权可以持续多年和多次反复。
针对这个问题,学界一直在论证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直接就商标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司法变更权尚未明确予以规定的情况下,面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司法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在民事案件中直接就商标注册的正当性进行审查,虽然在判决中没有直接明确注册商标的效力,但已经实现了对其效力予以否定的法律效果,这是司法有所作为的表现,也是现阶段解决恶意注册的有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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