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注册商标再许可使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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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民事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民事权益,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政策未明文禁止,商标注册人行使、处分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由,应当得到尊重。我国《商标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政策并未禁止商标注册人授权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2013版《商标法》第四十三条有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规定,并无禁止再许可的内容,更不能据此得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只能由商标注册人自己行使,而不能授权他人行使的结论。由该法条有关“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规定,也不能得出上述结论。
理由是:商标注册人授权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属于出让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只不过,对出让使用许可权后发生的再许可,商标注册人要承担与自己直接实施许可同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如果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再许可中的最终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粗制滥造以致该注册商标的商誉受损的,商标注册人也得承受。因此,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再许可,与《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无冲突。
转让注册商标,是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禁止权、转让权、收益权、续展权、处分权等权益,全部、彻底地出让给他人。因继承等事由而发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也是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全部、彻底地移转给新权利人。再许可只是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将注册商标所有权中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出让给他人,并不会导致注册商标所有权移转。因此,由《商标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转让注册商标须经商标局核准公告方可生效的规定,不能得出禁止商标注册人授权他人实施再许可的结论。
允许商标注册人出让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承认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再许可的合法性,是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利于商标注册人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和品牌影响力,还能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当然,实施再许可应当得到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注册商标使用的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都是出让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本身并不涉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权的出让。这三类许可的区别在于让渡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范围,即商标注册人是否保留自行使用权和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无论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还是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实施再许可均应获得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只要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三类被许可人均可实施相应的再许可。
实际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早就承认了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再许可的合法性,并允许经授权的再许可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使用再许可合同备案。商标局于1997年发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供公众下载使用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专门设置了“再许可”一栏,并在《填写说明》中备注:“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的,应当在‘再许可’选择‘是’,填写许可人原备案号并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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