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论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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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论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判定标准

  2015年1月1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5]第4245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160457号"MONTBLANC MEISTERSTUC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4245号决定),该决定认定:根据2014年5月28日修订的《商标评审规则》(简称2014年商标评审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审理的案件,适用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

  申请商标为立体商标,由多支钢笔的三维图形构成,指定使用在钢笔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状,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万宝龙公司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申请商标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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