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标法律规定:瑞士注册商标遵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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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商标法律规定:瑞士注册商标遵循原则

  1.瑞士有关商标的法律规定最早体现于1930年4月30日根据皇室命令制定的工业产权法规中关于“显著标记”的规定。1989年5月12日,有关商标的第32号法令(1988年11月10日制定并公布在国家公告上)取代了关于“显著标记”的规定,成为瑞士第一部有关商标的基本法律。该商标法实施细则于1990年5月18日公布实施至今。此外,商标侵权的刑事处罚依照瑞士刑法第274条和276条处理。

  2.瑞士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但兼顾使用原则。

  3.瑞士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注册申请。

  4.在瑞士,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分类法。

  5.瑞士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同时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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