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商标先用权于商标专用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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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商标先用权于商标专用权分析

  据悉,罗先生经营的游乐设备公司于2014年研发并开生产一种名叫"××豆丁"的游戏设备,并于2015年年底在某宝网站全线推出,全网宣传销售,在游戏机行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为消费者熟知,取得了良好的销售成绩。

  后因游戏设备行业更新换代迅速,该系列“××豆丁”产品销售回落,罗先生遂将开发、生产重心转至其他品牌和类型,故“××豆丁”产品不再作为主流产品而搁置,相关生产设备已经拆除。

  2018年12月26号, 市场监管部门来到罗先生的公司进行调查,指出”××豆丁”字样已于2016年4月被浙江某游艺设备公司注册,取得了商标专用权。该公司要求罗先生停止使用”××豆丁”字样商标,并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我国983年3月1日开始实施《商标法》,《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中规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专有使用权和禁止权。商标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注册人在国家商标总局核准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可以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其核准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由此可见,由于浙江某游艺公司已经于2016年4月注册“××豆丁”字样的商标,故,该游艺公司已经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有权依据《商标法》及其使用细则要求其他游艺公司或个人停止在同类或相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造成损失的,还可依据《商标法》第60条、63条的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对于这一类情况,《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在先权。《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由于浙江某游艺公司于2016年4月方注册该商标,而罗先生的公司早于2014年即已开始使用该商标,具有在先使用的事实,在先使用的对象是为类似游艺设备商品,并且在行业内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经被消费者熟知,故罗先生有权主张该“××豆丁”商标的先用权,且有权在原生产销售范围内继续使用该“××豆丁”字样商标,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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