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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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商标法是调整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商标权保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标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不仅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商标应当遵守的准则,而且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的法律手段。商标法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一,商标法具有无形财产法的特征。近代商标法起源于侵权法,主要规定仿冒商标和商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制裁。但现代商标法是以确认和保护商标权所有人的权利为其基本目的,制止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仅仅是保护商标权的措施和手段。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确认了商标权的无形财产权的属性,使之与其他有形财产权一样,受到同等的保护。商标权虽不能完全适用物权法(财产法)的规定,但主体对无形财产所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与对有形财产的排他性支配权并无差异。现在,商标权作为用来促进和保护工商业活动的专有产权;已为世界各国的商标立法和实践所接受。
二,商标法的调整对象广泛。商标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包括商标注册人与国家商标管理机构、其他民事主体,在商标注册、使用、管理以及商标权保护中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在有关商标权的转让、继承、使用许可等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在商标注册、管理等方面商标注册人或使用人与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在有关制裁商标侵权及假冒商标行为方面还包括一些刑事法律关系。但总体而言,商标法主要以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为其本旨,其属民商法(私法)的一个分支,应无疑义。
三,商标法兼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特点。商标法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法,绝大部分都属实体法的规范,如商标权的归属、行使、保护以及商标权的权利、义务等,但有关商标的注册、异议、撤销等方面,又属程序法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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