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采用商标使用在先原则及商标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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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采用商标使用在先原则及商标使用证明

  据悉,美国采用商标使用在先原则,这是一种基于谁先使用谁先受到保护的商标权利确定原则,而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需要向USPTO(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使用声明,用于宣誓在所有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提供使用证据样本。近年来,随着美国当局针对提交的使用证据审查日趋严谨,甚至有矫枉过正的趋势,很多客户伤透脑筋。那么,如何提供使用证据应当注意些什么呢?

  提供证据的时间

  根据美国商标申请方式的不同,提供使用证据的时间也有所区别:

  1. 已使用申请

  以这种方式申请的美国商标需要在申请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商标授权之后5-6年以及10年续展之时,商标申请人也需要提交使用声明。

  2. 本国已注册

  以这种方式申请的美国商标不需要在申请或者授权时提交使用证据,只需要在授权后5-6年以及10年续展之时,商标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明即可。

  3. 意向使用

  以这种方式申请的美国商标在通过审查以及公告会收到一份授权通知,收到该通知6个月内商标申请人须提交一次使用证据,否则视为放弃申请。此外商标授权之后5-6年以及10年续展之时商标申请人也需要提交使用声明。

  使用证据的形式

  1. 对于实体商品而言,一般提供印有LOGO的产品照片即可,LOGO可以印制在包装,吊牌,标签或者直接印制在产品上。其余如销售产品的网站页面,广告海报,运单、发票等材料说服力较弱,但仍可以当做辅助证据。

  2. 对于服务而言,可以提供店面照片,可以体现申请的服务项目的网站或刊登的相关广告作为使用证据。

  使用证据提交的注意事项

  1、原则上,USPTO要求商标使用在“所有”申请的产品或服务上,提供的使用证据也应当体现相关内容,而非其他未提交申请的产品服务。一般情况下,提供2-3项产品服务的证据即可。如果申请多个类别,则提供的证据需要体现每个类别的相关产品或服务。

  2.证据上的LOGO应当清晰真实且与申请提交的商标一致,明显仓促制成或者明显数码制成的使用证据一般不会被接受,如将LOGO使用一般纸张打印出来张贴在产品或包装上制成的使用证据,或者一些产品效果图,明显的合成照片。纯字母商标如果选择无字款方式申请可以略作变形。(无字款申请的商标为4-标准字符商标,是一种以美国默认字体申请,实际使用时可以简单变形仍受保护的一种申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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