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商标许可使用中出现被许可人矛盾应由商标所有权人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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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生产与销售活动中,商标所有权人经常通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将商标专用权部分授予不同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下统称被许可人)。但如果在有的情况下,为了平衡不同被许可人之间的利益和关系,商标所有权人会采取划分商标许可使用地域的方法,一个地域只允许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禁止被许可人跨出约定地域使用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前一个被许可人到后一个被许可人所在地域销售使用商标所有权人商标的商品,那么,前一个被许可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是否应当由行政机关追究前一个被许可人的行政责任?
   如果 从被许可人承担的法律义务看,被许可人不得擅自改变商标图案,不得超过许可期限使用商标,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商品上使用商标。同时,被许可人使用商标商品的质量应符合商标所有权人的要求,被许可人在使用商标的商品上应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但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法定情形看,《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共规定了5种情形: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的;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显然,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商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被许可人跨区域销售使用商标所有权人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从商标许可使用的类型看,商标使用许可一般可分为3类,即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仅允许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包括商标所有权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使用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排他使用许可是指仅允许由商标所有权人使用和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合同规定的商品等方面使用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因此,如果商标所有权人同时许可多个被许可人在不同地域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属于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种类。普通使用许可的特点在于允许多人同时使用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既包括不同的被许可人,又包括商标所有权人自己)。
    因此,如果一个被许可人对另一个被许可人的销售行为提出异议,应由商标所有权人追究相关被许可人的违约责任,处理被许可人之间的经济补偿问题,而不应该由行政执法机关追究相关被许可人的商标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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