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出租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属于违法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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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胡某于2009年领取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销售、出租办公用品。执法人员依法检查胡某的经营场所时发现,胡某出租的办公用品涉嫌冒用东芝、夏普、佳能、松下等品牌产品的商标。胡某承认其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专门购买了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办公用品用于出租。
    案情分析:
    出租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办案人员对此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的行为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包括以下几种: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五)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包括出租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因此,本案当事人胡某的行为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出租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本案当事人胡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于出租,客观上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当事人胡某购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用于出租存在主观上的违法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本案当事人胡某的行为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理由是:虽然胡某主观上有出租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营利的故意,客观上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禁止的是当事人主观上明知他人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为其提供帮助的行为,这种提供帮助的行为发生在侵权商品销售之前。在本案中,胡某出租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发生在侵权商品销售之后。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侵权故意是认定当事人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的关键。出租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的主观故意与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不同,应认定为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商标侵权行为。在本案中,胡某在经营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合同另一方的利益,办案机构应将胡某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合同欺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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