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之商标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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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商标权的概念
    简单说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商标法所规定的管理制度、审批制度、以及防止他入侵权、假冒等有关规定都是从认定、保护商标权的角度来制定的。那么,什么是商标权呢?所谓商标权,概括地说,就是商标使用人对其注册、核准的商标享有的独占权利。商标经法定程序核准注册后,商标所有人便成为商标注册人,获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获得法律保护。商标权的主体限于商标注册人。
    而商标权的含义,又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说明。广义的商标权的概念,包括商标的所有权及与其相联系的各种商标权利。如商标的专用权、商标的转让权、商标的许可权、商标的续展权等。狭义商标的概念,就是商标的专用权,这里主要包括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使用权和对于其他人不得随意使用商标的禁止权。而本书所提的则是指广义上的商标权。其中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最主要法律特征的表现,也是商标权很重要的一项内容。没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一般都把商标权和商标专用权不加区别地相提并论,认为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我国及其它许多国家规定在商标权被确认之后,商标所有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可以说所有人不但拥有使用权而且拥有禁止权。也就是说商标权所有人可以自己使用其注册商标,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商标权,可以转让,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遇到他人侵犯时可以要求法律保护。这里所指的法律保护,是泛指的法律保护,除商标法本身以外,还可以受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以及今后国家对商标管理工作作出的有关办法、规定等的保护。但这一切必须是在通过法定的程序取得、续展、转让、使用许可等的情况下才能拥有。
    商标的使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7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商标注册人所使用的商标不能超出已核准的商品范围,也不能使用在与核准的商品相类似的其他商品上。另外商标权的禁止权要求其使用权的范围广。按照商标法第38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注册商标所有人不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而且有权禁止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商标是商品生产的产物,商标权则是为了适应保护商标的需要,而由统治阶级采取立法形式所确定的一种权利。商标的性质是随着商品生产的目的不同而异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它是资本家进行剥削、牟利的一种手段,成为一种私有权,受到资本主义国家颁布的商标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公有制仍是主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并存和经济迅速发展而带来的激烈的市场竞争。在硝烟弥漫的市场上,商标成商品的一把利刃捍卫着自己的权利。
    商品生产和交换首先是为了实现使用价值,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商标的注册保护其商标专用权,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调节市场,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因此,不能忽视其对企业所起的这个作用,不能忽视商标在扩大企业经营、增加产品销售方面的积极作用。由于商标直接关系到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声誉,这种声誉对企业的成败生死攸关,所以商标所有权势必引起各个企业的高度重视。同时市场竞争力的加强,各企业因商标专用权的利害冲突也会加剧。围绕商标权的归属,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侵权行为,也就成为健全商标法制的重要环节。为充分保护商标权所有人的权利起见,商标法还规定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对于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假冒商标行为,它在更大程度上侵犯了商标注册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法律特别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依法直接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例如,“小天才”是香港东昆有限公司1989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游戏机专用商标。珠海联华电子厂曾于1989年先后三次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小天才”、“大天才”、“新天才”商标,均被商标局以与香港东昆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小天才”的标头部分近似或中文部分相同为由驳回了申请。在明告无权使用“小天才”的情况下,珠海联华电子厂于1989年11月与珠海电子公司注塑厂签订加工制造了3万套“小天才”10501型电脑游戏机的塑料机壳的合同;与珠海国际商品社签订印刷“小天才”游戏机外包装盒5000
    个的合同;与光华器件厂签订印刷“小天才”游戏机商标标识1000件合同。先后生产销售了假冒“小天才”游戏机2000台,非法获利30余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小天才”商标侵权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珠海联华电子厂赔偿香港东昆公司人民币34万元。
    此处工业产权均属于专有权,具有独占和排他的性质。工业产权都是无形的财产权,它与普通有体物的所有权不同,容易被他人所模仿和复制,所以在法律上没有特殊的保护方法。一般说来,工业产权必须依法登记才能享有,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第二、商标权的特征
    商标权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所有人就享有把某一特定商标用于特定商品上的权利。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而商标权和专利权则是构成工业产权的主要内容。作为人们脑力劳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智力成果,经国家确认并给予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无形财产权同有形财产权相比较,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各种知识产权都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三个主要法律特征,这是知识产权都具有排他性的表现。商标权亦是如此,因此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权有三大法律特征。
    独占性
    独占性也称专有性、垄断性。商标权是商标申请人给商标局核准其商标注册,而获得的一项特殊权利。商标权一经取得就具有独占性的特征,就是某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只能归该商标所有者独家占有,不许他人共享或侵犯;即在行使商标权时具有排他性,只有商标权所有人才能享有,非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任何他人均不得行使,擅自使用就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例如,1983年日本麒麟麦酒株式会社向中国提出注册“麒麟”商标的申请,但因为我国陕西麟游酒厂已经于1979年就正式以“麒麟”牌商标登记注册了,国家商标局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驳回了日本申请的商标。
    但精明的日本人并未就此作罢,而是和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一份寄售麒麟啤酒的合同。从而大量日本“麒麟”啤酒流入中国市场,仅1984年到1986年初,经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销往全国各省市公司的“麒麟”啤酒就有7.5万箱之多,日方得款33.5万美元。日本人以“麒麟”作商标寄销的啤酒实际上是对陕西麟游酒厂的侵权。当陕西麟游酒厂发现这个情况后,直接告至国家商标局。
    “麒麟”啤酒系为侵权产品,应予严肃查处,国家商标局义正辞严,通知日方:违法运来的啤酒立即停止销售,全部退回,并准备接受罚款。但后来由于日方多方周旋,竟然以18万元买下了“麒麟”商标专用权,中国商标局仍然做出了“侵权在先,私了在后,仍应查处,罚款5000元”的裁决。如果日方没有在此期间买走“麒麟”商标,处罚将更加严厉。
    商标专用权的独占性,又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商标权所有人享有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注册商标所核实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他人不得非法干涉。但是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乱用或滥用。在使用过程中商标所有人具有绝对性支配和使用,并获得全部利益的权利。例如,“星光”牌汽车轮胎的注册商标,只归吉林光明橡胶厂使用,其他橡胶厂生产的汽车轮胎未给允许,不准使用“星光”牌商标。“星光”牌汽车轮胎商标的所有人享有使用该商标的合法权利。在谈到商标的使用权的时候,应该把已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使用权和未注册的商标使用权加以区别。二者虽都是商标的使用权,但前者受法律保护又具有排他性,其商标使用人不必担心别人会禁止他的使用权。而后者的商标使用权虽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属于未注册人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使用权,是不稳定的使用权,当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并都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便被撤销对此商标的使用权。对具有侵权行为的未注册商标,应及时给予制止,此时未注册商标的影响大小,质量好坏,及使用时间的长短均不能减免处罚。如1993年3月甘肃《读者文摘》杂志社不得不作出痛苦的决定,它将放弃这个令众多读者仰慕,花了十二年时间苦心经营的名称。
    在1981年《读者文摘》创刊之初,美国读者文摘协会便来函要求中方停止使用《读者文摘》这个名称。当时中国未参加任何国际版权公约,所以这一要求没能实现。但在198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颁布以后,美国读者文摘协会敏锐地抓住这一机会,立即向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读者文摘”中文名称。并于12月30日率先取得了该项名称的商标注册证书。而甘肃《读者文摘》直到1989年9月才到商标局办理“读者文摘月刊”注册事宜。1990年8月24日美国读者文摘协会致函中国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要求撤销甘肃方面的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立即通知甘肃方面作出答辩。
    由于美国“读者文摘”商标在中国注册在先,那么在中国范围内的专用权理应受到保护,更重要的是中国和美国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按照统一的国际惯例在对等的基础上办事,是缔约各方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最后甘肃方面不得不做出既明智又痛苦的选择——放弃名称。
    2.商标所有人享有禁止权
    他排除了第三者擅自使用该商标的权利,禁止权即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并且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及损害其注册商标声誉的行为。如1983年4至5月间一些人非法合伙组装冒牌“飞鸽”自行车690辆,取得非法利润10080元。根据天津自行车厂的控告,对于组装冒牌“飞鸽”自行车的人,按照《商标法》有关规定以假冒商标罪进行惩处。
    如果商标所有人没有禁止权,听任第三者将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必然造成商品出处混淆,妨碍注册商标的使用,损害商标所有权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权和专利权一样不同于有形财产,一个商标和一次专利的专有权,只能授予一次。而完全相同或相似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形财产,无论为同一个所有或分别为不同的人所有,其所有权都可以成立,不发生互相排斥的问题。
    在商标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有关部门处理和调解纠纷时,应当从保护商标独占使用权出发,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把纠纷加以解决。
    时间性
    商标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是指注册商标只能在商标法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生效力,只在有效期限内商标权才受到法律保护。有效期满而未经续展,商标权自行终止,丧失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共十年。期满后允许申请续展,续展没有次数限定,因此商标所有人如果愿意并按时按法定程序申请续展,商标权能够成为永久的产权。
    商标权的这一特点在经济贸易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一般是通过许可贸易方式进行的,而这种合同都是有定期限的。被许可方只有在商标权有效的期限内,才有义务向许可人支付报酬,在商标权终止后,被许可人就不必再支付使用费了。由于这一特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就应该特别了解清楚允许使用的商标权的法律地位,以利于合同的签订。
    世界各国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有不同的年限规定,如10年、20年、15年等,过了有效期而不再续展,即失去了商标专用的权利。但法律对动产和不动产的保护一般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通常说的“属地原则”。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仅在一定的国家或地区有效,也就是仅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它国家不发生任何效力,其它国家也没有保护的义务。如果需要得到商标权,则务必遵照所在国规定的法律程序申请注册商标。因此,出口商品的商标,只在国内注册还不行,还必须按规定到商标出口国申请注册。
    在涉外的商标权的确认和保护方面,尽管签订了一系列的国际条约,但仍完全取决于本国的国内法;在处理问题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仍然是本国的法律规范。这一点和其他财产所有权不同。如小汽车、电视机等就是没有地域性的商品。所谓有形财产权就不存在地域性的问题,一个人从此国移到其它国家所携带的有形财产,其所有权也会得到该国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与特定的人的身份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种权利,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它不象财产权那样可以转让和继承。知识产权转让和继承,只是其中的财产权而不是人身权。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商标法》只保护财产权而不保护人身权,这是《商标法》和《专利法》所不同的地方。《专利法》关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的规定,就是保护人身权的表现,而《商标法》则无类似的规定。商标设计人属于实用工业美术设计人,其人身权可以通过版权法加以保护。
    第三、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人侵犯,这是世界各国商标法所通用的原则。它的内容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也叫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是指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权,是只准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范围内有完全独占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他人有同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且用在与自己的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时,也是无效的,法律只保护商标专有人的权利。但是这种独占使用权并不是无边无际的,毫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的制约,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行使,如果违反所规定的范围,则失去了独占使用权。如果商标注册人在一切合法的前提下,便可取得合法利益。如:上海五和针织厂注册在汗衫上的“鹅牌”商标,由于取得了合法使用的权利,具有排他性。所以,几十年来一直稳定使用,并加以价廉物美,逐渐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成了名牌产品,对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起了重要作用。
    在法律上对独占使用权的范围规定为:
    (1)根据巴黎公约规定的商标独立原则,商标权所有者只能在商标注册国的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
    (2)商标权所有者只能在适用于该商标注册时所指定的商品范围内有效。反之,如果他人将商标权所有者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其他商品上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这种独占使用权属于商标权所有者独有,除了通过正常渠道取得使用之外,一般不能使用。
    (4)在商标所有者或者经商标所有者同意后,可以使用于同一商标的生产者,也必须保证原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准的商品质量和规格。如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其独占使用权将受到干涉,甚至有可能被停止或撤销。
    商标的禁止权
    所谓商标的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对禁止权前面已有论述,在此不再重复。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者,商标所有人可依靠《商标法》的规定,向主管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控告,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如:张某于1988年4、5月间先后伙同13人,组装冒牌永久牌自行车一千余辆,获取非法利润近2万元。根据永久牌自行车的生产厂家的控告,当地司法机关调查确认,张某等人的违法活动,触犯了《刑法》第127条的规定,构成了假冒商标罪,对张犯依法给以惩处。
    商标的转让权
    所谓商标的转让权,是指商标专有权人有权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按一定的条件,转让给他人所有,由他人享有这种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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