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企业注册商标要依法缴纳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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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简要说明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均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依法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二、缴纳途径
    (一)直接办理
    1、现金。申请人可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办事处)缴纳现金办理商标业务。
    2、支票。北京市、天津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转账支票办理商标业务。
    3、银行汇票。非北京市的申请人可提交与商标业务申请人一致的银行汇票办理商标业务。
    收款人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账号:7111410182600018867,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注:银行汇票在申请人提交后需等待银行将款项解付后方可办理商标业务,大约两到三个工作日。
    4、银行信汇、电汇。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商标异议、评审业务的申请人可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汇款后请将汇款复印件连同申请书一并寄至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
    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账号:7111410182600018867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富力支行
    注:办理商标异议、评审、业务汇款人必须和申请人一致,不要以法人,负责人、经办人等名义汇款。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业务,商标规费全部从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的预付款中扣除,申请人无须直接向商标局汇款缴纳费用。
    1、商标规费的收缴
    商标规费属于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的财政收入,商标局在收取规费后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各类业务应依法缴纳商标规费,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中国商标网站显示)后方可通过银行汇款(电汇、信汇)方式向商标局预付商标规费,代理机构必须以在商标局备案的本机构法定名义汇出款项,不能以法人,负责人、经办人等名义汇款。款项汇出后三至四个工作日可以记入商标局财务系统。商标网上申请开通后,代理机构付款方式不变。商标局目前尚不接受除银行汇款外的其他汇款方式。
    商标代理机构汇款金额无最低限制,应根据业务量及时足额汇款,款项不足支付时,申请业务不予受理。
    2、财务统一收据和扣款明细清单
    商标申请件经财务部门对款后由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发文科发放《受理通知书》。
    商标局每月末结账一次,结账后统一打印《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经整理、审核、校对后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次月中旬左右代理机构可以收到。统一收据的开具对象为商标代理机构而不是商标申请人。
    商标局每月末结账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商标代理机构发送当月扣款明细清单,清单金额和统一收据金额一致。商标网上申请开通后,统一收据和财务扣款明细清单形式不变,统一收据单独列示单价为800元的商标注册申请(网上)和单价为80元的加项费用。
    商标代理机构收到统一收据和电子扣款明细清单后,应当及时核对,发现问题或者存在疑问及时与商标局财务部门联系。商标代理机构未收到电子邮件的,请与通达商标服务中心计算机科(88652860)联系重发。目前尚未提供电子邮箱地址的,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电子邮箱地址文档,交至或邮寄至商标局综合处财务部门。商标代理机构电子邮箱发生变更的,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后文档交至或邮寄至商标局财务部门,并于当月或下一个财务月将清单发至变更后的电子邮箱地址。
    关于商标注册费用免营业税和所得税方面的政策问题,请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
    3、可以退费的业务类型
    商标代理机构须持转让、变更、续展业务《不予核准通知书》原件退款,《不予受理通知书》和《视为放弃通知书》不能退款。
    补发商标注册证,提供注册证明,补发商标转让、变更、续展证明,更正申请不属于更正范围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商标代理机构须持通知书原件经档案处处长签字确认后方可退款。
    4、无款退文的财务处理
    商标局财务部门每日对款后,对于无款申请件进行不予受理操作,发无款不受理通知书。商标申请件经无款不受理操作后纸质文档不退回,数据不恢复,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不保留,只能重新递交申请。
    商标网上申请系统显示的财务数据余额和商标局财务系统数据有大约一天左右的时间差,在网上申请系统成功提交电子申请件后,如果该电子申请件到达财务对款环节对款时,商标预付款已被纸质申请件使用完毕的,网上申请电子申请件也将无款不予受理。商标代理机构要根据业务量提前足额汇款,避免申请件因无款不予受理退回。
    5、预付款余额查询及财务对账
    商标财务对款环节是商标审查系统的中间环节,无法实时统计从录入环节后台转移至对款环节的申请数量和金额,目前只能反映商标代理机构的已结算业务,财务系统中显示的预付款余额不能真正反映可使用金额。代理机构必须自我进行完整、准确的财务核算,做好申报业务的登记工作,做好岗位调整的交接工作,及时自行掌握预付款余额,商标局不提供代理机构预付款余额查询。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和商标局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对账,核对预付款汇款及使用情况。对账请事先准备好汇款复印件、统一收据、账簿或明细清单等财务资料,通过电话或来人到商标局综合处财务部门进行核对。
    6、办理财务清户手续
    商标代理机构由于注销或歇业等原因,在办理相关工商手续后可以申请清理预付款账户。办理清户手续时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商标局质量监督管理处报送相关材料,审验合格后,启动清户程序。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信息,经商标局财务部门核实后并根据相关部门反馈信息退回款项,清理账户。
    7、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变更备案登记
    商标局财务部门邮寄的统一收据以商标代理机构在我局登记备案法定的名称和地址为准,代理机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商标局质量监督管理处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登记完成后,商标局财务部门将统一收据按照变更后的名称或地址邮寄,对于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注册名称、地址以及不及时做相应变更备案登记导致无法及时收到统一收据的损失由代理机构自行承担完全责任。
    二、收费标准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文件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2579号文件规定,商标业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商标业务收费项目
    单位:元/件
    (二)商标国际注册费用按照商标局发出的《商标国际注册收费通知单》缴纳即可。
    三、领取邮局退回票据须知
    (一)商标代理机构领取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商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后)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清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后)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公章。
    2、商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商标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领取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后)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清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后)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出具的有效介绍信。
    3、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4、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5、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自然人领取票据请带以下证件:
    1、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2、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委托事项。
    四、注意事项
    1、商标局不受理申请人通过邮局汇款办理各项商标注册业务。
    2、除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商标异议、评审业务可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汇款外,商标局目前尚不接受其他业务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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