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政治文化的公众人物姓名不能用作注册商标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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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标法》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作为商标名字的,也同样属于侵权行为!也就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规定,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名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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