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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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1日起,新修改的商标法将正式实施,这是商标法实施以来的第三次修改。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商标法,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好商标,哈尔滨市工商局自去年以来一直在进行相关的宣传工作。对于广大企业和市民比较关注的“驰名商标”使用问题,市工商局商标处处长王瑞凤21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已下发通知,明确指出,凡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修订过得新商标法规定,从5月1日开始,“驰名商标”这样的字眼将不会出现在商品包装和宣传中了,一旦出现将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对于如何处理手中的“驰名商标”商品,很多商家“不知所措”。对此,王瑞凤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已下发通知,明确指出,凡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同时,市工商局也向哈尔滨市驰名商标企业发布提示,5月1日后,相关企业要正确使用好商标,发挥好商标的应有作用,宣传自主商标品牌,不再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据王瑞凤介绍,关于商标注册问题,国家工商总局文件指出,在2014年5月1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变更、转让、续展、撤销、注销、许可备案等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作出的行政决定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但是,对异议申请中异议人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而针对在2014年5月1日前向商标局提出的商标注册、异议、撤销申请,应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审查期限。但是,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至2014年5月1日不满三个月的,应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发挥好商标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应有的作用,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好商标,市工商局积极开展了相关宣传。通过向企业印发相关资料、通过报纸等媒体发布新商标法的相关信息,对商标法修改的目的、意义、主要内容、实施时间进行了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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