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我国实施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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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馈,工商总局已经签署公布了修订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于今年8月份正式施行。2003年4月17日公布的规定同时废止。
    根据这一规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工商总局表示,原规定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认定、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容易使社会公众错误地以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总局根据新《商标法》要求,针对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原规定进行修订。
    据了解,修订后的规定共21条:首先明确了立法依据、驰名商标定义、认定主体和认定原则;其次,从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角度出发,对不同类型案件中认定保护请求的提出以及证据材料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并从规范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程序和认定标准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包括加强驰名商标的日常重点保护和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适用等内容。
    与此前的规定相比,此次修订突出了案件处理需要的法律性质,方便了当事人把握证据材料要求,明确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了对驰名商标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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