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 著名商标涵盖面广 如何定义退出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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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报》报道,据悉,从1997年8月上海首批认定34件著名商标以来,本市先后认定了十六批共865件上海市著名商标。“十一五”期间,全市增加上海市著名商标485件。据市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透露,截止到2010年底,本市已认定的十五批865件著名商标,共实现销售额14197亿元、利润1819亿元、税金1276亿元,分别比2008年时增长38%、93%、40%。
    据了解,名不副实的著名商标被“除名”,将更大程度提高申城著名商标的含金量,另一方面,必要的商标洗牌对申城经济的正效应将愈加明显。“著名商标持有企业所生产的著名产品,若被行政机关职能部门查处一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就应对其‘著名商标’采取一票否决制。”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提出如是建议。
    记者了解到,根据有关规定,事实上,申城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间,该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可能会出现变化。部分著名商标“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甚至有些“捣糨糊”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著名商标的消费者投诉集中。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内,实行社会评价制度和退出机制,是必要和可行的。”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向记者指出,著名商标是一种品牌信誉,建立适当的退出机制是对消费者的福音,也是对更多诚信经营者的福音。
    “部分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不善,面临企业倒闭。消费品和服务业中,存在经营者不诚信经营、虚假广告等,这样的‘著名商标’对消费者权益会造成一定的侵害。”赵皎黎表示,“著名商标的涵盖面很大,除了消费品和服务品外,制造业、工业等行业也有一系列的著名商标,在专业性比较强的行业,著名商标的退出机制就要更全面的考量。”
    著名商标涵盖面广如何定义“退出”惹争议
    记者注意到,对于如何建立适当的退出机制,呈现出不同的声音。在各种争议中,支持的观点认为,著名商标应当在其有效期内保持“著名”状态,否则该制度无法保证其客观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应当建立定期的社会评价制度,对著名商标商品质量情况进行跟踪。对于出现商品质量下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形的,应当将相关商标清除出著名商标队伍,建议相应的退出机制。
    而另一种声音则认为,很多著名商标的产品不是面向普通消费者的,例如机械、管道等。社会评价无法普遍适用于所有著名商标,可能造成不公平。同时,商标主要衡量知名度,有些低端产品反而比高端产品更知名,不适合以产品质量作为退出条件。
    “退出”已悄然进行:2011年70多例被“摘牌”
    “上海市著名商标的撤销机制,以往尽管没有明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年都会有一批著名商标悄然‘摘牌’。”市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指出,尽管法律法规暂未明确“退出机制”,但上海每年的著名商标都会进行一定的“洗牌”。“2011年,上海就有70多例‘著名商标’被退出。”
    “主要分三种情况,一是部分企业因企业经营上的问题,主动提出不再申报著名商标;二是商标权发生转让;三是我们在审核过程中觉得企业不符合著名商标的条件,考量企业近三年的经济状况,有一定的退出。”
    “老牌佳美洗衣粉就因上述多种原因,面临摘牌‘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陶鑫良向记者透露。
    新《办法(草案)》明确撤销机制
    据市工商局商标监督管理处指出,著名商标本身的定义就不是“终身制”,根据有关规定,其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如果有严重问题,有撤销机制。“但现有办法对著名商标的退出机制并未明确表述,新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草案)》中强化了认定著名商标的事后监管,加强了退出机制的可操作性。”
    “建立上海市著名商标社会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还缺少细化的标准和执行机制,亟待完善。”
    据悉,《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被列为2012年市政府规章立法的正式项目,上海市工商局与市政府法制办经过十几次讨论、修改、完善,已初步形成了办法草案,对办法中建立上海著名商标退出机制的规定有了初步方案。
    记者了解到,草案中针对著名商标退出机制的社会评价、撤销著名商标的情形等部分有了初步的定义,并已通过立法听证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草案的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社会评价)曾指出,“本市建立著名商标商品质量的社会评价制度”。指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本市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单位定期通过问卷调查、消费体验等方式,对著名商标商品质量进行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消保委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认为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指出,著名商标商品质量显著下降的、消费者投诉集中且未能妥善处理的、超越商品范围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的,对于这三种情形,著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出现其中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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