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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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日前寿县工商局依法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当事人魏某尚未售出的2280瓶侵权“康师傅”矿泉水,罚款2000元。
    据了解,今年7月19日,该县寿春镇个体户魏某从一送货上门的淮南送货车上购进“康师傅”矿泉水95件,每件24瓶,共计2280瓶,每件进价12元,准备对外销售。这些矿泉水乍看起来,与市场上销售的由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师傅”矿泉水几乎没有两样,但瓶体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却不是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而是标注的“康师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石家庄绿岛乳业有限公司灌装生产”。次日,上述矿泉水被寿县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查获。
    据调查,“康师傅”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321811号,核定的使用范围包括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蔬菜汁、水(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茶饮料(水),果汁,固体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2000年3月1日,该公司许可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上述商品上使用“康师傅”注册商标。今年9月底,该公司向寿县工商局发函证明,其从未许可所谓的“康师傅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和石家庄绿岛乳业有限公司在任何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康师傅”注册商标。
    魏某销售的上述“康师傅”矿泉水,侵犯了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康师傅”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寿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魏某做出了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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