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商标复审决定与商标裁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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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复审的存在是为了减少商标审委会的失误以及提供当事人对商标被驳回的问题再次申请的审议,当然前提条件是商标被驳回并且当事人对此感到不服。
    第一、商标复审决定与裁定的区别
    决定与裁定的区别:
    1、决定用于处理某些特定事项;裁定用于处理程序性的问题。
    2、决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指挥诉讼活动,推进诉讼的进程。
    法院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驳回复审或异议复审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他复审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复审决定与裁定的区别
    第二、商标复审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各类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第三、商标复审类型有哪些
    (1)商标异议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2)商标驳回复审: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3)商标撤销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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