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规定| 改变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方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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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为更好地向申请人提供服务,我局决定改变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方式。
    一、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证明商标注册;
    二、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即可办理;
    三、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立等可取;
    四、通过邮寄办理的,商标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寄出;
    五、比照档案查询规定,不收取费用。
    六、申请人要求按原有方式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法律文书,仍按商标法相关规定办理,办理时间一个月以内。
    2016年4月22日起实施。
    以上说的是商标注册证明不是商标注册证。
    联系电话:010-63219729
    特此公告。
    商标局
    2016年4月21日
    本文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塬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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