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商标纠纷中类似商品的相关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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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纠纷中,判定两个商标相同近似的标准除了要看标识是否相同或近似,还要考虑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
    在商品或服务类似的认定中,首先要依据的是《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但《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并非是唯一标准,既要考虑商品自身属性,还要以专业行业工具书、行业标准、词典或公众普遍认知、销售情况等为依据。
    之前有一案例,两个商标为相同的标识,但是不属于同一类商品,商标一是指定使用在第7类液压耦合器商品上,商标二是注册在汽车、摩托车等商品上,商标二为在先注册商标。如果单纯依据《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以上商标所属商品不应认定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在诉讼阶段,商标二所属公司提交了该企业生产该商品的专利证明书、网页说明、销售证据等,以上证据表明液压耦合器是汽车传动系统中必备设备,公众都有一定了解,且该公司在行业内拥有一定知名度,且该公司也同时生产各种汽车零部件。最终,法院认定以上两个商标所属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两个商标共存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虽然《类似商品或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是商品和服务也不断在更新变化,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有时需要根据市场、消费者的公众 意识、专业行业知识等多种因素进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最终归于一点,商品或服务是否能够被区别于不同主体拥有,商标并存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虽然此类情况并不多见,但如果遇到此类商标纠纷,也要搜集多种证据,如公众了解情况、行业规范、行业专利、商标或服务的销售情况等等都可以利用起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对于注册商标的朋友,如果对要注册的商品,分类不清悉,还是要以保护与防范为原则,多注册,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商标商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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