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区别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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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商标注册时,有很多人在日常操作中总是对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进行混淆。然而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在申请人资格、商标使用限制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差异。
    如下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而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或依法登记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需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的注册人有权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应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人一般并无类似限制。
    7、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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