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你被商标抢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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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对商标抢注的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实践中,“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总的概括来说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抢先注册别人未注册的商标;
   第二将别人已被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利用地域差别、商品和服务类别区分等条件进行注册的行为;
   第三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同时还包括抢先把一些社会热点现象称谓、热门话题词语等进行商标注册。
    一是商标被恶意抢注应如何应对
    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强注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二是如何证明别人恶意抢注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你要证明对方主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方式通常为:
    1、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2、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3、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商标,并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证明对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认定方式: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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