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违反上位法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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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中国现行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商业活动中禁用“驰名商标”字样,但《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却规定,“重庆著名商标”字样可用在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上,还可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但上海大学的22名知识产权研究生认为,著名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作为下位法,重庆商标条例规定违反上位法商标法。去年,他们曾联名致信重庆市、陕西省等地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重庆、陕西等地分别制定的涉及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
    在4月份,在上海大学参加“著名商标专题研讨会”的来自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20多所高校的108位知识产权专业硕博研究生交流上述建议后,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对重庆市等地的涉及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
    百名研究生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重庆著名商标法规
   △ 规定“著名商标”能用于商业活动被指违反商标法
    上海大学22名研究生去年提出的建议稿,作为附件于今年寄送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稿称,《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在第一条即规定,其是依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但商标法中没有“著名商标”的表述,只有“驰名商标”的表述。
    “我们注意到二者的认定因素及构成要件基本是一致的,是一脉相承的,著名商标规范应当属于驰名商标制度的一部分。”建议稿认为,重庆商标法规中的“著名商标”概念属于商标法中的“驰名商标”概念。
    建议稿指出,《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整体架构是延袭1996年8月颁行的《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如规定“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等。不过,在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新商标法及与之配套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中,已废止《驰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而重庆的商标法规仍延续至今。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法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而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则规定:“著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上和广告宣传、展览等经营活动中,使用重庆著名商标字样。”
    “重庆的这一规定明显与上位法商标法的规定相抵触。”建议稿称,根据立法法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据此,在商标法生效后,重庆的商标法规应予以修改。
    △如审查研究认定违法将被要求纠正
    上海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生银文是建议的起草人之一,也是寄送审查建议的发件人。她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这一话题是他们研究生课程接触的内容,在课堂上,他们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过讨论,课后还做了社会调查。导师陶鑫良教授一直参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关科研活动与社会实践,也支持他们研究、论证。银文说,去年,他们除了向重庆市寄送建议外,还向全国其他30个省区市的人大常委会、政府等寄送了建议书,建议撤销或废止著名商标制度,部分省市通过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回应了他们。
    如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2016年6月答复称,“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及构成条件是完全不同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是在解决商标纠纷等案件中,应当事人要求而进行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陕西省著名商标”仅是指在陕西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注册商标,并不具有“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效力,国家层面的商标法律无法对之进行有效保护。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还称,通过认定“陕西省著名商标”,有利于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商标注册、推广等知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对促进品牌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最终达到推动地方经济全面持续发展的目的。因此,该局认为,推动此项工作社会效果十分显著,并不存在违背商标法的问题。
    不过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表示,应当在现行商标法等法律框架内,结合陕西实际,对陕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管理暂行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并已报陕西省政府有关部门启动该文件的修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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