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珠:完善新商标法,坚决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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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围绕近年来涌现出以“商标贩子”为代表的囤积商标、恶意模仿、抢注知名商标行径,董明珠建议进一步完善新商标法,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日前董明珠在提案中指出,自从我国于2014年实施新商标法,社会公众商标保护意识不断提高,商标注册申请量迅猛攀升。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1122.3万件,约占全球有效注册商标总量的1/3,有效地推动了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促进了贸易的发展。但是,也不乏有人恶意抢注大量商标,企图以贩卖商标牟利,致使大量商标资源被闲置。
    囤积商标、恶意模仿、抢注知名商标的人,通常被称作为“商标贩子”。他们并不使用商标,却占据了大量的商标资源;还有一些“商标贩子”专门注册名人的姓名商标,例如屠呦呦、姚明等人,均有姓名被抢注的遭遇。由于商标常用的文字、图像等设计素材资源有限,所以注册商标也属于紧缺资源。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往往会造成大量商标资源被闲置,使得真正有需求的实体企业却“一标难求”。
    董明珠建议,建议进一步完善新商标法,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首先,严格限制申请条件,严厉打击“商标贩子”。对恶意抢注商标、囤积商标的个人和行为,应当通过立法予以打击。不仅要设定更严格的申请条件,还应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中,对于数量超出一定范围的商标申请或注册人,审查机关应重点关注;对名人的姓名商标注册申请,如果非名人本人,应当将申请人头像和姓名结合起来审查,以维护稳定的商标秩序。
    其次,强化商标使用证据的管理。目前,由于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未作强制要求,这就给了“商标贩子”囤积商标的空子。建议借鉴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使用取得制度,在商标的不同阶段,要求注册人提交使用证据,以防止“商标贩子”大量囤积商标。提交商标申请时:应该以“意向使用”或者“实际使用”为基础。以“意向使用”为基础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后的两年内,如果没有提交使用证据,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以当前“已经使用”为基础提交的申请,必须在申请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官方不予受理。商标获得注册后:申请人应主动向官方提出使用声明;注册人应主动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被撤销。商标续展时:注册商标10年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必须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继续使用证据。如果注册人在期限内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则其注册商标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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