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施华洛”商标案解读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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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一、认定主体和认定方式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途径,一是行政认定,二是司法认定,二者相结合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
    行政认定指行政机关应当事人的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进行行政认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下列3中情况下可以向行政部门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
    1、在商标异议案件中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当事人发现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与其商标他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误认,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2、商标争议案件中要求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如果发现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其商标,足以造成混淆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撤销该注册商标;提出请求的时间为5年,恶意注册的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商标管理案件中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如果发现他人使用的商标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包括复制、模仿和翻译,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请求禁止使用该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材料提交商标局,由商标局作出该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应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对涉讼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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