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所需书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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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所需书件及要求
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均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9月19日公布的文件格式(《商标公告》2002年第四十三期增刊),之前的申请书式同时废止。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以上要求在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程序中将不再赘述)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书上应由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申请人名义后应标注其身份证号码。国外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填写,而不允许用其它文字填写,如申请人所属国的文字(非中英文)。委托代理的,申请书上可以不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由申请人签字,但必须加盖代理组织印章,同时代理人应当签名。
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具体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及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在附页中列出(不需要填写地址),同时应在申请书首页声明该申请为共同申请。代表人在首页盖章或签字,其他共同申请人都必须在申请书附页盖章或签字。商标局在以后的程序中将只与代表人联系,代表人的行为将被视为已征得所有共同申请人的同意。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同时出示原件(委托代理的,由代理组织负责查验原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自然人可以填写实际地址)。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3、申请人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该组织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为行政机关的,应提交上级主管机关关于设立该机构的证明文件。
(三)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商标图样5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提交着色图样5份、黑白稿1份),并在申请书上的指定位置粘贴商标图样一张(指定颜色的贴彩色图样)。
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用照片代替,长或者宽应当不大于1 0厘米,不小于5厘米。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注册的,提交的商标图样可以与烟标实物同等大小。
由于现在所有的申请件都要经扫描录入计算机, 因此要求图样一定要清晰、黑白反差明显,没有任何模糊的地方。对于指定颜色的商标所需提供的黑白稿,申请人往往只是简单地把彩色图样复印一下就附上,经常不清楚。因此,黑白稿应另行制版,制作一张清晰的黑白图样。
(四)几种特殊类型商标
1、三维标志(立体商标)以三维标志(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即提供该标志的整体效果图。图样中画面的数量可以根据立体标志的形状而定。可以是该立体图形的主视图,也可以包含其六视图中的全部或几个视图,但其必须制作在一张纸上,并且满足前述规格大小的要求。
2、颜色组合商标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如标明色标。
3、人物肖像商标
以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须提交肖像权人同意申请人以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声明,并将附有该肖像的声明经公证机关公证。
(五)商标说明
商标是外文或包含外文,应当在申请书上“商标说明”一栏加以说明。如果外文是无含义字母组合,应说明其无含义;如果由有含义的外文组成,应说明其主要含义,不要把有含义的外文说成是无含义的字母组合。有些商标的组成,不仅商标是外文而且还附带一些类似广告或说明性的文字,在商标说明中应一并说明。
如果所报商标包含中外文的美术体或草写体等字体,应当说明该文字的规范写法,以便审查员辨认。
商标图样中有需要放弃专用权等类似问题的,应当在该栏中予以声明。
(六)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
商品名称和服务项目的填写是否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不仅决定申请能否被顺利受理而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而且关系到所申请商标的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同时商标局根据上述分类表修改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申请人应当依照前述分类表和区分表填写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商品或服务名称时,应按照所填商品/服务的数量填写顺序号。
申请商标注册的,一份申请限制在一个商标一个类别,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应提交不同的申请。
对于没有列在分类表中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过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并参照以下原则:
1、商品的分类原则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同时兼顾商品使用的原材料、操作方式以及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和商品消费习惯等:
(2)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料进行分类(例如,金属建筑材料6类,非金属建筑材料19类);
(3)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例如加鱼米饭30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一部分,并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原则上与其它商品分在一类(例如电话机听筒与电话机同在9类);
(5)专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例如高尔夫球专用球袋与高尔夫球分在同一类28类)。
  2、服务项目的分类原则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39类,商业管理咨询35类,金融咨询36类,美容咨询44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3、一些国内外的新产品、复杂的商品难以分类的,一定要附送商品说明书,包括该商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用途等,并尽可能附送商品的实物照片。
  4、对商品或服务名称的翻译应当准确、简单明了,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商品或服务名称,用词应当尽量规范并符合我国习惯。国外的一些商品名称往往冠以很长的定语或修饰语,很容易出现不规范、不具体甚至跨类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代理人不能仅仅起一个翻译的作用,而应当认真琢磨商品,使其能划分在合适的类别,并且规范、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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