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应避让通用名称
世界商标  浏览

  在申请商标时应避免以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因为此类申请不具有获准注册的法律依据,通常不会得到商标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支持。即使通过商标局初审,在公告时也容易被提出异议,并最终可能无法获得注册。

  2004年11月30日,久邦计算机技术(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387849号“3G门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等。

  2007年12月19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北京施普博电子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第1587760号“总门户”商标近似以及申请商标用在所申请的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为由,驳回了久邦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2008年1月3日,久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商标复审申请。

  2008年10月20日,商评委复审后认为,申请商标由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3G”和“门户”组成,其中“门户”系用户接触网络的入口,在互联网行业中使用时,应视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因此,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3G”。而“3G”则是第三代无线技术的缩写,其用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时,直接表示了该服务的内容与特点,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久邦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均系申请商标在无线互联网上的使用证据,并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该案指定使用的服务上通过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据此,商评委裁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久邦公司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申请商标经长年使用,已经具有显著的识别性;“3G门户”的概念由其与广州市久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首创,以“3G门户”命名的无线互联网站于2004年3月16日正式开通,一直延用至今,网站规模已经连续多年稳居行业首位,这表明“3G门户”作为无线互联网行业的典型代表,已经明显具有区别于同类行业以及不同行业的内容和特点;申请商标已经得到公众的认同,并形成了独具一格的网站标志,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该予以核准注册。商评委则坚持其裁定中的认定理由。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久邦公司在商标复审申请书中认可“‘3G’一般理解为‘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现又在诉讼中悔言,并且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定久邦公司的悔言不能成立。申请商标“3G门户”可拆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3G”和“门户”,其中“门户”是用户接触网络的入口,用于互联网行业中,应为通用名称,而“3G”是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的简称,已经在计算机领域有所应用,属于通用词汇,其用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与特点,故“3G”和“门户”均为行业内的通用名称,申请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关于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该案“3G门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获得商标局、商评委及一审法院的支持,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该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3G门户”可拆分为 “3G”和“门户”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其中“门户”字面意思为门和窗,在现代汉语中的含义可以引申为自己的家或自己的组织、队伍等意思,如“清理门户”等。应该说“门户”的普通含义属于常用词汇,缺乏显著特征。而“门户”应用在该案涉及的第四十二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计等商品或服务上时,其含义发生了变化,代表的是用户接触网络的入口。但是,由于在申请商标进行注册申请时,“门户”一词在互联网行业中已经普遍使用,属于通用名称的范畴,而且久邦公司也并非在计算机领域最先使用“门户”一词,并通过其使用使“门户”一词获得较高知名度的公司。因此,申请商标的“门户”部分缺乏显著特征或者属于通用名称,不能使申请商标获得便于识别的特征。

  那申请商标的“3G”部分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笔者认为,根据一般公众的理解,“3G”代表了第三代移动通讯技术概念,其首先由国家电信管理部门提出,并且在其后由国家经过各种媒体的宣传倡导而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2004年,“3G”概念早已提出并被广为宣传。而且在申请商标进行注册申请时,“3G”概念已经在计算机领域被使用,应视为属于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久邦公司也无法在该案审理时证明“3G”概念是由其最先提出并在计算机领域使用的,因此申请商标的3G”部分同样属于通用名称,亦不能使申请商标获得便于识别的特征。此外,笔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在“3G”词汇出现以后,如果该商标被核准注册,“3G”一词就将为原告所独享,将来在商业活动中出现任何“3G”词汇都可能面临侵犯久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指控,这显然不利于该技术的发展和推广,也会扰乱正常的商业秩序。

发表我的评论
取消评论

您的回复是我们的动力!

  • 昵称 (必填)
  • 验证码
网友最新评论
邀您共创新三板开放资源合作平台 - 世界商标
全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领域十三年专业服务经验;提供全球200多个国家及地区商标注册咨询服务,全世界同行业务合作伙伴超过2000家。
Copyright © 世界商标
知产客 版权所有 京ICP备04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