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塞浦路斯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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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塞浦路斯于1960年从英国殖民统治下独立,但于1974年分裂为南部的希腊族控制的塞浦路斯共和国(占全岛面积60%)和土耳其控制的北部区,国际社会只承认塞浦路斯共和国。本章节将涵盖塞岛南北两个地区的商标法律。

 
塞浦路斯共和国
 
  一、概要
 
  1.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商标法经过1962年、1971年和2000年三次修改,此外还包括经过几次修改的商标条例。
 
    2.塞浦路斯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商品商标、服好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均可以接受注册。
 
    4.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国际分类。一件商标申请只能包括一件商标在一个类别。
 
  5.塞浦路斯共和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认证的《海牙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用于或打算用于有关商品或服务上以表明该商品同商标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的标志,具体包括图案、标记、标题、标签、票签、姓名、签字、文字、字母、数字、商品外形或包装或以上部分的任意组合。
 
    商标可以采用申请人本国语言形式,但如果不是拉丁文字商标,必须提供其音译,该音译将被刊登在官方公告上。
 
    系列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拥有多个彼此实质性相似的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将这些商标作为系列商标注册在一件注册中。
 
    联合商标:如果申请人申请的某个商标同其已注册的另一件商标构成相似,而且如果在不同所有人拥有这两件商标的情况下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的,注册官可以要求将该新申请的商标注册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即使已经获得注册,可以被宣布无效(绝对理由):
 
    1.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2.该商标或标志是在商业中用来表明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性质、质量、数量、目的、价值、原产地、生产时间或其他特性的;
 
    3.该商标或标志已成为日常语言或商业惯例的一部分;
 
    4.由于产品自身性质所形成的外观或者为取得某种技术效果而必须采用的产品外观,或者能实质增加产品价值的产品外观;
 
    5.能误导公众的商标,尤其是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原产地方面;
 
    6.根据《巴黎公约》不能接受注册的商标或无效的商标;
 
    7.带有极高象征意义的商标,尤其是宗教象征;
 
    8.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
 
    9.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准则的商标。
 
    除上述之外,以下商标也不得注册,如果已经注册可以被宣布无效(相对理由):
 
    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同在先商标相同的商标;
 
    2.由于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同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会有使公众将两商标混淆或错误地将两个商标联系在一起的危险的;
 
    3.在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同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前提是在先商标已在塞浦路斯知名,而且在后申请的商标没有合理理由而免费从在先商标的驰名度中获得利益,或者会损害在先商标的驰名度;
 
    4.根据商标法第14A章以及在先权利而禁止使用该商标的,这种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版权、工业产权;
 
    5.商标同在前3年内已停止生效的集体商标相同相似的;
 
    6.商标同在前3年内已停止生效的证明商标相同相似的;
 
    7.商标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同前2年内由于未续展而失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除非前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该在后商标的申请注册,或者在该注册商标在由于未续展而失效前的2年内没有在注册商品或服务上实质使用过的。  四、申请人资格
 
  商标的最先使用者拥有注册权,但任何主张对商标所有权的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一个商标一个类别为一件申请)
 
  1.代理委托书1份,由申请人公司签字并盖章;
 
  2.商标照片1份,不超过13cmXl8cm,另附商标图样8份;
 
  3.商品清单l份,其中还须包括申请人关于生产或意图生产所有指定商品的宣誓声明书;
 
  4.如果申请人是合伙企业,须提供所有合伙人的姓名和住址;
 
  5. 如果商标所含文字并非拉丁文字的,须提供1份希腊文的译音及翻译文件。
 
  (二)审查
 
    商标注册申清被商标局审查官受理后,审查官将对商标进行检索并对注册性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审查官认为申请不符合要求,将书面通知申请人驳回,申请人应当在随后两个月内答辩或申请听证,否则中请将被自动撤回,申请人可以申请两次延期,每次延期2个月;此外,对于听证,可以延期6个月,6个月后如果听证仍未进行,申请将被撤销。注册官对于核准的商标注册可以附加一定条件或要求放弃部分专用权。
 
如果由于申请人的过错导致申请从提交之日起12个月内仍未完成,注册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如果在收到通知后14天或其他期限内该申请仍未完成的话,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对于审查官的任何决定,申请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异议
 
当注册官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之后,无论是无条件还是附加任何条件,注册官必须立即以规定方式将该商标刊登在官方公告上,该公告必须载明所附加的条件和限制。
 
 自商标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或注册官准许的其他期限,最高不超过4个月),任何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并须提供异议书副本。在被异议人收到异议书副本之后2个月内,被异议人必须向注册官提交支持商标申请的答辩理由,同时还须声明承认异议书中的哪些事实部分,答辩理由书也必须同时提供副本。在双方提交证据和理由后,注册官将举行最后听证以作出裁决。
 
(四)注册
 
商标注册将赋予注册人在注册商品上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任何非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均无权就其商标被侵权主张赔偿。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7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有效期为14年,续展申请必须在注册到期日前3个月内提出。如果注册人未在到期日前交纳续展费并提交续展申请,注册官应将该过期事实刊登在公告上,注册人如果在公告后2个月内提交申请并交纳额外费用则还可以完成续展。续展所需文件:签署委托书一份,不用认证。
 
如果注册商标由于未提交续展申请或交纳续展费而被撤销,该商标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仍将被视为有效商标以对抗第三方的类似商标注册申请,除非注册官确信该商标在被撤销前2年内并没有被真实使用过。
 
七、转让和许可
 
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由受让人向注册官提出备案申请。注册官对于没有附带商业信誉的转让,可以要求将其刊登公告。注册商标可以连带也可以不连带商誉一起进行转让。转让登记所需文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各自签署的委托书;由转让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可以连带或不连带商誉;最好是连带商誉而且转让有对价)。
 
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他人可以被注册为全部或部分注册商品上的使用人,可以附带一定条件或限制,也可不附带,但商标所有人必须对其拥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注册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也被视为商标合法的使用。对于不属于商标所有人全资子公司的被许可人,其商标许可必须向商标注册官进行备案登记。许可备案所需文件为: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签署的委托书一份;由商标所有人官员签署并经过公证的声明书一份,上面必须附有许可协议副本。
 
八、撤销
 
任何主张对某商标拥有利益的人均可以申请注册官裁定纠正注册薄中影响其商标利益的其他商标注册,注册官可以拒绝该撤销申请,也可在认为适当的条件下作出相应撤销裁定。
 
在A薄中注册的商标在注册期满7年之后将被视为无条件有效,除非是通过欺诈的手段获得注册,或该商标含有不道德或诽谤成分,或对该商标的使用会造成欺诈或混淆。
 
如果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时并无真实使用的目的或者注册后连续5年未对商标真实使用的,该商标注册可以被撤销。注册使用人(被许可人)的的使用可以满足商标使用的要件要求。如果商标使用在新的商品上,必须就新的商品项目重新提交新的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可以包括以在塞浦路斯真实使用商品为目的的广告。
 
 九、其他
 
注册商标的标记非强制性。
 
当商标的最先使用者发现他人已经注册了相同商标或提交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则可以在商标申请公告日2个月内对其提出异议,或者向法院提起商标假冒的诉讼。
 
土耳其控制的北部塞浦路斯共和国
 
(未被国际社会承认)
 
一、概要
 
1.土控塞浦路斯第908—77号商标法于1977年8月24日为北部塞浦路斯单独立了商标注册体系,其现行法律同希腊控制的塞浦路斯一样,都和英国商标法比较相似。
 
2.商品分类采用国际分类。每一商标在每一类别必须单独申请。
 
 二、申请人资格
 
    为了保持原先在希腊控制的塞浦路斯共和国所取得的商标注册权利的延续性,北部塞浦路斯商标注册局将原塞浦路斯共和国商标注册接受为商标申请,
商标申请日为原商标注册日,续展方式不变。
 
 三、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1.为加快并方便注册程序,应提供英国或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
 
2.不少于5份的商标图样,尺寸不大于6cmX6cm;
 
3.经公证并经土耳其领事认证的委托书1份。
 
四、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首次注册期限为7年,续展期限变为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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