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印度尼西亚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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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要

    1.印度尼西亚第19/1992号商标法制订于1992年8月28日,于1993年4月1日正式生效。第21/1961号旧商标法同时废止。有关商标的法律还包括1993年初颁布的新商标法实施细则o

    2.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已由使用在先原则改为注册在先原则。商标的在先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权要求商标注册基于善意的权利要求。

    3.商标种类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

    4.印度尼西亚商品及服务分类体制采用双轨制。商品及服务共分35类,前34类采用国际分类,第35类采用本国分类,主要指服务分类。

    5.印度尼西亚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国际组织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文本)》,《商标法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二、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宜。

    外国公民在印度尼西亚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必须指定印度尼西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外国申请人可基于原属国或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的首次申请,在自该申请日起算的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三,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由图片、姓氏、文字、字母、数字、色彩或其组合构成的用来区别产品的标记;

   2.由企业法人控制下的其他商业组织或法人团体使用在商品上并用来区别他人产品的标记;

   3.由法人或法人团体在服务上使用并用来区别他人服务的标记。

   四、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有害于社会道德与公共秩序的;

   2.不具备显著性的;

   3.公众熟知的地理名称的;

   4.商品的通用名称;

   5.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6.著名人士的姓名或肖像、与驰名商标及著名商号相同或近似的(持有同意的除外);

   7.同国家或国际间组织的名称、缩写、旗帜、标志或徽记相同或近似的(持有同意书的除外);

   8.同已获得的专利设计相同或近似的(持有同意书的除外)。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申请书1份,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签署,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填写申请书的日期;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

   (3)指定代理人的名称及地址;

   (4)如申请人在印度尼西亚无固定居所,应选择一联系地址;

   (5)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若是彩色商标,申请人必须指明受保护的商标颜色;

   (6)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及类别;

   (7)如申请优先权,首次申请国的国名及申请日。

   2.所有人声明书1份;

   3.黑白图样20张;

   4.若申请人是公司,申请人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证明书以及相关的英文或印度尼西亚译文1份;

   5.委托书1份;

   6.支付自商标申请到注册所有费用的收据1份;

   7.若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在印度尼西亚境内不常使用的外国文字或非罗马字母所构成的文字,申请人应提供相应印度尼西亚译文;

   8.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后的3个月内提供优先权证明1份,需办理认证。

  (二)审查

  在印度尼西亚,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包括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对每类商品或服务必须分别提交申请。商标局在接到商标注册请后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如文件不齐备,申请人可在接到形式审查驳回通知书后的2个月的期限内补齐所缺文件。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所缺文件是优先权证明,申请人自申请提交日起算的3个月内补齐所缺文件。

   申请人在所有申请文件齐备后方可获得申请日。

  (三)公告和异议

   商标局对符合申请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自申请完成之日(即申请日,而不是申请人最初提交申请的日期)起算的14天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在公告期内对被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基于被异议的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局在接到异议书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异议书副本转递给申请人。

   申请人可在接到商标局转递的异议书后的2个月内作出答复。

   商标局在商标公告期(6个月)满后,或者在接到异议后,开始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审查标准基于被审查的商标是否具有注册性。

         商标审查必须在公告期满日或提交异议期满日起的9个月之内完成。

   对商标注册申请的修改,只能通过撤销原申请并提交新申请的途径才能实现。

   (四)上诉

   上诉的基础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裁定不服,可自收到驳回通知书起的3个月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并将副本抄送商标局。上诉人必须详细陈述上诉理由。上诉委员会必须在收到上诉申请6个月内裁定,且裁定为终局裁定。

   六、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算。

   续展有效期为10年。续展申请必须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满前的6个月内提交。

   如注册商标仍在商业使用中,续展中请将被核准。

   虽然原始注册商标为—标多类,但办理续展时,应一个类别提交—个续展申请。

   七、商标的使用与注册标记使用

   注册后连续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将被撤销并从商标注册簿中删除。

   注册标记可选择使用“Wetting Gedeponeerd”。

   八、商标的使用许可

   根据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已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上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所有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必须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标局办理备案。商标局负责刊登有关公告。备案后的使用许可协议则在印度尼西亚全境内有效。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不得超过商标注册有效期。

   使用许可合同除特殊规定外,均不具有独占性。许可人可以继续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也可以再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的使用必须以增加许可人的利益为目 的。使用许可协议中所包括的有关条款如果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印度尼西亚经济,或限制印度尼西亚发展和掌握经济技术的能力,该使用许可协议将被严格禁止。

  签订了使用许可协议的商标如果由于与其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官方撤销注册,被许可人可以本着协议的有关条款继续使用该商标,直到该协议的有效期满日为止。

  九、商标的转让、撤销和放弃

  (一)转让

  注册商标可以通过签订协议、让度或遗赠等法律手段进行转让。

  商标可以连同企业的商誉转让。要求技巧或能力的服务商标不得转让。

  转让协议必须由转让和受让方共同签署,并在官方登记备案。

  (二)撤销

  注销与撤销为终止商标权的两种方法。

  商标局注销注册商标的理由为:

  1.充分证据显示白注册日起或最后使用注册商标起算连续3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

  2.充分证据显示在超出注册商标指定保护范围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商标所有人只有在被使用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向商标局提交撤销申请。

  第三方可以基于3年未使用向雅加达地方法院提出撤销注册申请,雅加达地方法院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以基于商标缺乏注册性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但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不得提出上述申请。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只有在印度尼西亚提出该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之后方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撤销注册申请只能在商标注册日起算的5年内提出。但基于违反公共道德所提出的撤销注册申请可以在任何时间内提出。

  任何人不得对撤销注册的裁决提出上诉。

  (三)放弃 

  申请人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满足官方的有关要求,其商标注册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申请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内自动放弃其商标注册申请。

  十、商标侵权

   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有权为其商标的被侵权提出诉讼并要求弥补损失。地方法院可以给予临时性救济,命令被诉讼方停止在商品或服务方面继续进行交易。

  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不排除可导致严厉罚款和最终判决的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印度尼西亚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故意或非故意的商标侵权人处以严厉的刑事处罚。提交民事诉讼不会使政府可能的刑事执行受到损害。具体的惩罚措施如下:

  1.使用与他人相同商标的,处以不超过7午的刑罚和不超过l亿卢比(相当于50000美元)的罚款;

  2.使用与他人相似商标的,处以不超过5年的刑罚和不超过5000万卢比(相当于25000美元)的罚款;

  3.知道或本该知道是注册商标或服务商标而故犯者,处以不超过1年的刑罚和不超过1000万卢比(相当于5000美元)的罚款。

  上述规定意味着官方对于商标侵权不再从轻处理,而且根据目前刑事诉讼法可给予警方更多的权力用于调查侵权并拘捕嫌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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