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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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4月1日,经过5年多的孕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经济和科技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从法律上承认了发明创造可以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受到保护,推进了我国经济和科技水平进一步向前迈进,显示了我国改革开放、走向世界的决心和信心。

         
         专利法最早源于西方,一般认为最早的一项专利是由英王亨利三世于1236年向一位市民颁布的特权。这项特权允许这位市民染制各色的布料,有效期是15年。不过,这其实只是封建特权的反映,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专利。我国本土的专利法始于中华民国时期1912年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发明侯氏制碱法的侯德榜就是该条例确认的第一位发明人。为了令“暂行条例”变成永久法律,从1980年1月开始,中国政府正式成立了中国专利局,开始研究专利法的编写。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同时,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3年10月1日,专利申请号由8位数升至12位数,这预示着我国发明创造、技术创新的产出将达到新的规模。《专利法》实施至今已有30年,一路保障着我国科技创造者的利益,成为了我国快速发展的有力支持和保障。
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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